讨债、上访、拍桌子:寻衅滋事罪距离我们有多远?
黔东南常年烟雨迷蒙。
法条无言,无论荣辱,都是人给的。
脱胎于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罪确实在语义上具有模糊性,但即使根据现有刑法条文表达,秉持法律人之良知、常识,遵循罪刑法定要义,进行准确适用,寻衅滋事罪仍然有希望洗刷“口袋罪”的污名。
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提供给人的是最低线的自由指南。
当司法者错误适用提供最低线规则的刑法,来拔高、干预对人的道德要求,即是越俎代庖,甚至滥用职权。
寻衅滋事罪的误用,源于过度重视“他不是好人、他做了错事、他是个‘流氓’”的道德评价,但唯独忽视了——他没触犯刑法的事实。
寻衅滋事罪位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项下,意味着是否破坏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核心。
公共秩序是个十分抽象的概念,但根据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方式,还是能凝练出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要“破坏社会交往秩序”,是要惩罚那些不按常情常理做事的人,是说这个人“反社会、没规矩”。
反之,如果没有破坏社会交往秩序,定什么罪都不应该定寻衅滋事罪。
刑法也清楚明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是法条明晃晃的规定。
不仅要打人,而且还要打得随意,打得不可理喻,打得让人摸不着头脑,一句话,打人得事出无因、无事生非。
如果事出有因,一般人面对此情此景也可能想动手打人的,就不是随意殴打。
举个例子,为防控疫情,保安让我戴口罩,我随手就是几耳光,这是随意,反之,保安让我戴口罩,我不仅不戴,还恶语相向,不依不饶,保安即使打我,也不是随意殴打。
“随意殴打他人”必须紧密地和公共秩序联系在一起。
就像上面的例子,虽然我打了保安,但也只是打了保安,没打其他人,殴打特定某个人,没有达到破坏公共秩序程度的,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打人的“随意性”和“恶劣性”还得同时具备,打得“随意”但不“恶劣”的,仍然不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行为。
同样的解释逻辑,“追逐”“拦截”破坏的是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动自由,“辱骂”“恐吓”破坏的是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名誉与想法自由。
一句话,寻衅滋事必须与行为的公开性与“反社会性”联系在一起,所以在私密空间或者在没有旁人注视、围观的情况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特定个人的,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值得一提的是寻衅滋事罪的这一项最近很火,经常被适用。
由于寻衅滋事罪是“黑恶势力”犯罪的标配。
“软暴力”又是“黑恶势力”的标配,恐吓被认为是典型的“软暴力”。
多个司法解释又明确说,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的,就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恐吓”。
恐吓的核心内涵是“以恶害相通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是不是“恶害”?本文暂且不论司法解释泛化构成要件的恶果。
寻衅滋事罪这一款也被滥用,但病因主要不是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问题。
软暴力构成寻衅滋事罪,哪怕是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前提:为了“不法利益”“非法影响”,并要求“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
可见滥用主要发生在司法的望文生义、片面理解或不负责任。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拿硬要”是说要得毫无依据、没来由。
“任意损毁、占用”和“随意殴打他人”的逻辑类似,是说事出无因,泼皮耍赖。
要想构成犯罪,还要求这种破坏财产秩序的行为达到了“社会性”“公开性”的层面。
比如小偷入户盗窃、与邻居发生口角,只扎了邻居车胎(注意和扎了全小区车胎不一样),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这一条是兜底罪名的兜底规定,更要慎用。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大众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包括网络空间在内。
“起哄闹事”某种程度上是言论自由的表现,所以刑法打击的“起哄闹事”指的是事情本身违法,表达内容“反社会”。
如果闹得事、起得哄具有合法依据,甚至是公民维权的表现,就不可能造成所谓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为保护公共秩序是为了保护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保护秩序本身。
正如两高《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总结,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进而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才是寻衅滋事,因为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交往秩序,“反社会、没规矩”。
相反,如果把具有道义支撑、权利基础、感同身受、甚至蒙冤叫屈的行为贸然打击为犯罪,那维护所谓的公共秩序又有何意义?
有正当权利基础的行为
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有正当的权利基础,甚至是老百姓心中“天经地义”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债的天理是“欠债还钱”,法理是“还债义务”。甚至高利贷、一般也是要还的(法律至少不主动干涉)。
讨债者实施的是维权行为,为什么要维权?就是因为对方不守规矩、违法甚至犯罪。
那么完全合法的讨债行为,怎么可能是寻求刺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如果真“横”,钱怎么又会要不回来?
在钱要不回来的情况下,债权人即使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甚至辱骂、恐吓行为,虽然可能过激、甚至过火,但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为讨债行为,哪怕是高利贷,都很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除非指鹿为马。
两高《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特别指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且债权人之所以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正是因为“老赖”不履行债务,这又属于司法解释中典型的“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即使债权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讨债,甚至实施辱骂、恐吓行为,也不是寻衅滋事,如果“老赖”还了钱,债权人又怎么会反复追讨呢?
需要再次强调哪怕索要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也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讨“非法债务”也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
这也是刑法为何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原因,因为定寻衅滋事罪就是有问题。
更荒诞的是民事法庭努力打击“老赖”,惩罚失信,化解执行难;公安、司法机关反而接受“老赖”控诉,让恶人先告状,将讨债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实质上保护“老赖”不还钱的行为。
事实上,就有不少“老赖”在不想或不能执行民事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告发讨债者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控告讨债者构成“黑恶势力”的更是不在少数。
刑法乃“国之重器”现在却成了“老赖”为逃避债务恶意利用的工具。讨债者监狱坐、老赖者在人间的怪现象正在发生。
同样的道理,上访是相信“青天老爷”的天理,遵循信访制度的法理。
哪怕出现所谓的“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也要搞清楚上访者这样做的动机,他究竟是借故生非、无事生非还是即使走投无路仍然相信政府权威因而要讨个说法的心理?
在信访局赖着不走甚至在地上打个滚就是“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吗?
政府为了“摆平”上访者给信访者给钱,上访者“不识好歹”继续上访,就是“强拿硬要”吗?
一般上访者都是为了让政府“平事”,能轻易说是“起哄闹事”吗?
更离奇的情形发生在那位“拍桌子”的企业家身上,因为副区长不批文,一时不解,跑去副区长办公室与其理论,不管是发生口角、拍桌子甚至是与副区长打一架,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办公室怎么可能是公共空间?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内涵不就是帮老百姓解决问题吗,又怎么能轻易说被服务的对象来政府“起哄闹事”呢?
哪怕这位企业家打了副区长,还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也是故意伤害罪要解决的问题而非寻衅滋事罪。
再次重申,有正当权利基础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即使出格的维权行为,也是当事人冲着具体的事、具体的人去的,因此就不可能是“寻衅”;因为有事情没解决、有问题没处理才去“找事”就不可能是“滋事”。
这绝非文字游戏,寻衅滋事罪保护的公共秩序,说到底是保护公民的交往秩序平和有序。
维权行为正是维权人坚信社会交往秩序有效、政府有权威、法律有正义,才去行动,这应该鼓励、期许而非贸然打击。
寻衅滋事的行为处于政府行政处罚与刑法打击的模糊地带,定性可左可右。
是否祭出凶猛的刑法,不仅考验执法者的耐心,更检视法治的成色。
不可否认,维权或“找事”都会给政府带来麻烦或者侵扰治安,也可能对有形的社会秩序形成干扰,产生不和谐的局面。
可是鸦雀无声、噤若寒蝉、万马齐喑,虽有好的社会“秩序”,但绝非为了人的社会秩序。
更重要的是寻衅滋事罪的法条明确要求“情节恶劣”或“严重后果”这是铁定的构成要件,怎么能熟视无睹?
把每个具体的人的活生生的需求,强行定性为寻衅滋事,甚至拿出刑罚大棒把人送进监狱,虽然实现了简单粗暴的治理,也维护了和谐局面,但和谐局面又是为了谁?
刑法向后退,行政治理能力向前靠,才是唯一的正确做法。
因讨债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杨二在法庭上真诚询问法官:
“欠债还钱是不是天经地义?
现在欠钱不还,上了失信名单的老赖在外面,而我一个被别人骗走8000万的受害者在法庭受审。
就因为去讨债,这是什么法律?
这又是什么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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